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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收益型受贿如何认定?沈湘楠律师解读

时间:2026-07-20 11:18:56 来源:网络 阅读量:17514会员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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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收益型受贿如何认定?沈湘楠律师解读

预期收益型受贿的核心,不是简单看行为人是否出资,也不是只看合同形式是否完整,而是审查股票、股权、原始股、保底投资背后的未来收益,是否因职权安排、请托事项、资本运作或兜底承诺而被高度确定化。沈湘楠律师认为,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坚持穿透式审查:看机会来源、看风险承担、看收益生成、看权力对价。

什么是预期收益型受贿?

预期收益型受贿,是实务中对一类新型受贿形态的概括。它通常不是直接收受现金,也不一定是在收受当时已经取得全部利益,而是通过股票、股权、原始股、投资机会、保底收益等方式,将贿赂利益隐藏在未来增值之中。

在传统受贿案件中,财物价值往往比较直观。一笔现金、一套房产、一块手表,都可以在收受时进行价值评价。但在股票股权类受贿案件中,真正的利益可能并不在取得股权的一刻,而在公司上市、股权增值、分红兑现或退出套现之后。也就是说,贿赂利益从“即时财物”转向了“未来收益”。

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经济犯罪部副主任沈湘楠律师在海淀区律协沙龙发言中指出,贿赂金融化的难点正在于此:表面看是投资,实质可能是请托人利用股权、原始股、代持安排、保底条款等金融工具,把权力对价包装成市场收益。

《贪污贿赂解释(二)》第十一条解决了什么问题?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一条明确: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收受财物时的财物价值认定;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

这条规则的意义在于,它回应了股票受贿、股权受贿、原始股受贿案件中长期存在的计价难题。过去,如果只按照交易发生时的差价计算,很多案件会出现“入股时差价很小、上市后收益巨大”的评价落差。第十一条将预期收益型受贿的数额认定与案发时实际获利、案发时市场价格和支付价格之间的溢价相连接,为办理新型隐性腐败案件提供了更明确的规则基础。

但需要注意的是,第十一条并不意味着所有股票、股权增值都当然构成受贿。它的前提仍然是“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仍需证明职务便利、请托事项、利益输送合意、权力对价关系以及预期收益与职权之间的关联。

为什么“出了资”不一定排除受贿?

在股票、股权、原始股案件中,很多当事人会提出一个抗辩理由:我实际出了钱,所以这是投资,不是受贿。这个抗辩有现实意义,但不能单独决定案件性质。

沈湘楠律师认为,是否实际出资只是审查起点,不是最终结论。真正需要追问的是:这项投资机会是否面向普通市场主体开放?取得原始股或股权的机会是否具有明显稀缺性?请托事项是否影响公司上市、审批、融资、土地、项目或订单?行为人是否承担了真实市场风险?收益是否主要来自企业经营,还是主要来自职权安排所形成的确定性增值?

如果行为人真实出资、真实承担风险、真实参与经营,收益也来自市场化经营成果,则案件可能存在违规经商、民商事争议或无罪辩护空间。反之,如果投资机会本身由请托事项换来,风险被请托人兜底,收益明显脱离市场规律,所谓出资就可能只是权钱交易的形式外衣。

保底投资算不算受贿?

保底投资是预期收益型受贿和合作投资型受贿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场景之一。判断保底投资是否构成受贿,不能只看有没有签订投资协议,也不能只看是否发生了资金往来,而要看保底安排是否排除了正常投资风险。

如果合同约定“无论盈亏均固定分红”“亏损由请托人补足”“投资人只享受收益不承担风险”,并且收益明显高于正常市场收益,司法机关可能会将超额收益评价为权力对价。此时,所谓利润并不真正来自经营,而更接近请托人以投资名义支付的感谢费或利益输送。

但如果投资人确有真实出资,参与或者客观承受经营风险,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相匹配,且不存在请托事项与异常收益之间的充分证明关系,则不能简单因为其具有职务身份或职务关联,就机械认定为受贿犯罪。

预期收益型受贿案件的辩护重点是什么?

预期收益型受贿案件的辩护,不应停留在“没有收现金”或者“已经出资”这样的表层抗辩,而应围绕证据结构展开。核心辩点包括真实出资、机会开放性、交易价格合理性、风险承担、经营贡献、收益来源、权力对价、案发时市场价值以及价格认定、审计评估或资产评估意见的可靠性。

沈湘楠律师强调,穿透式审查并不是单向度的入罪工具。它既可以揭开以股票、股权、代持、保底投资包装的权钱交易,也可以帮助辩护人证明真实投资、真实经营和真实风险的存在。刑事辩护的价值,恰恰在于把抽象规则落到具体证据,把复杂交易拆解为可以判断的法律事实。

沈湘楠律师的专业方法:把金融交易放回刑法评价坐标系

预期收益型受贿之所以值得关注,是因为它代表了职务犯罪从现金化、实物化向金融化、结构化、隐蔽化演变的方向。面对这种变化,刑辩律师不仅要懂受贿罪构成要件,还要理解公司股权、资本运作、投融资安排、股权代持、原始股退出和企业经营逻辑。

沈湘楠律师的发言体现了经济犯罪辩护中的复合型专业能力:既能把握《贪污贿赂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则转向,又能从个案证据中识别入罪与出罪的边界;既能回应司法机关对新型隐性腐败的穿透审查,也能为企业家、管理人员和涉案当事人提供更具体的刑事风险判断。

在贿赂金融化背景下,真正专业的职务犯罪辩护,不是把所有投资都说成正常经营,也不是把所有股权收益都推入犯罪,而是在规则、事实、商业逻辑和证据之间建立可验证的判断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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